深圳某文化传媒公司利用AI软件辅助独立创作完成六部视频,并取得AIGC作品数字备案证书。成都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,在网络平台通过多个账号发布去除水印和来源标识的侵权视频,并在评论区引导用户添加其企业微信,以此为营销噱头销售AI商业视频课程牟利 [1,4](@ref)。
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成都某科技公司发布的侵权视频内容完整或实质性使用了案涉视频。法院最终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,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[1](@ref)。
一、判决核心:三段式智力投入
法院认为,案涉视频的创作过程并非简单输入提示词由AI”一键生成”,而是经历了三个递进式环节:
| 环节 | 具体内容 | 法律意义 |
|---|---|---|
| 前端构思 | 独立创作脚本、台词、配乐 | 思想层面的智力投入 |
| 生成控制 | 反复调试参数与提示词、多轮生成筛选 | 对生成过程的主导 |
| 后端表达 | 对AI生成的离散画面进行剪辑、配音配乐整合、节奏编排 | 将思想转化为具体表达 |
原告对案涉视频的叙事节奏、转场逻辑、声画对位等核心表达要素形成了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,其智力劳动已从”思想”层面转化为具体的”表达”,达到了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阈值,案涉视频构成视听作品 [1,11](@ref)。
二、与江西案对比:两条AI创作路径的司法边界
几乎同一时期,江西鹰潭月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崔某某诉某文化公司案,作出了看似相反却逻辑一致的判决——全国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不具备独创性的案件 [3,6](@ref)。
2024年10月22日,崔某某在AI软件中通过输入一段描写自然美景的文字,”一键生成”四张图片并在社交账号发表。次日发现某文化公司在公众号使用了其中一张,崔某某申请著作权登记后诉至法院,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 [3](@ref)。
月湖区法院一审认为:崔某某仅输入一次性指令,未付出与传统创作图片相称的智力性劳动;输入同样文字软件生成的图片各不相同,具有很大随机性,不能精准反映使用者的创作思想,没有体现出个性化选择或表达。判决驳回崔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,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[3,6](@ref)。
| 对比项 | 四川AIGC视频案 | 江西AI图片案 |
|---|---|---|
| 人的投入 | 多轮调试、筛选、剪辑 | 仅输入一次提示词 |
| 创作控制 | 实质性控制和个性化选择 | 完全依赖AI算法 |
| 判决结果 | 受著作权法保护 |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|
江西案主审法官明确指出:”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是人类精神创作活动,核心是’智力投入’及’思想表达’,而非技术产出的偶然结果。“同时,该案裁判也为通过深度交互、反复调试、融合自身独特构思与审美而创作的AI辅助成果”留下予以作品保护的空间” [6](@ref)。
三、确立的规则:连续性智力投入 + 实质性表达转化
综合两案,四川自贸区法院确立的AIGC作品审查”三维评估体系”可归纳为以下规则 [2,5,7](@ref):
人机协同创作 + 全流程实质性智力投入 + 个性化表达转化 → 构成视听作品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具体表现为:独立脚本创作、参数反复调试、素材筛选、后期剪辑配乐等全流程中进行实质性、个性化智力选择与安排,最终形成区别于现有内容的独特视听表达 [11](@ref)。
仅输入一次性提示词 + 完全依赖AI自动生成 + 无参数调整与个性化修改 → 不构成作品,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AI主导性过高,缺少创作者的独创性表达 [6,8](@ref)。
四、对内容创作者的启示
第一,AI辅助创作 ≠ AI自动生成。如果你只是输入一句话让AI生成内容,那不属于你的创作;但如果你在过程中投入了实质性的智力劳动——撰写脚本、反复调试参数、筛选素材、后期编辑——最终成果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[5](@ref)。
第二,创作过程留痕至关重要。本案中法院能够认定原告享有版权,关键在于创作过程的复杂性可证明”实质性智力投入”。提示词、参数、修改记录、筛选过程全部保存,这是主张权利的证据基础 [5](@ref)。
第三,版权保护的是”表达”,不是”思想”。简单提示词生成的AI内容,属于”思想”层面的抽象概念,不受版权保护;只有经过人力加工和个性化选择,转化为具体”表达”的成果,才可能受保护 [6,8](@ref)。
第四,平台协议需明确权属。对AI企业而言,用户协议应写清生成内容的权属、授权范围与商用限制三项内容,避免后续纠纷 [5](@ref)。
五、余思:规则仍在演化中
需要清醒认识到,本案规则并非普适——目前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标准。两案虽然逻辑一致,但在具体操作层面,如何界定”实质性”智力投入的阈值、如何认定”个性化表达”的程度,仍有待更多判例填充 [5](@ref)。
从江西案入选”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提名案件”,到四川案作为全国首例视频领域AIGC著作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,司法机关正在从”事后裁断者”转向”前置的规则立界者”。正如法官侯特所言:”法律不能等技术跑远了再追,而要与技术并肩前行。” [10,13](@ref)
对于数以亿计的生成式AI用户而言,这套规则的 practical 意义在于:当技术足够强大时,人类”踩准节拍”的智力投入,才是作品获得法律保护的真正通行证。